政策法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委托检验规则

2019-06-01 11:13  浏览:511277

一、一般原则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委托安全标志检验;

2.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3.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

二、补充要求

1.首次申办安全标志以及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由申请人选择进行安全标志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商业合约为理由),安标国家中心尊重申请人的选择。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申请人申请变更检测检验机构的,应寄送原审核备案的全部技术文件至新选择的检验机构。

2.为方便产品的溯源管理和差异性审查、检验,下列产品原则上委托原型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1) 属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派生产品;

(2) 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同系列、同单元的产品;

(3) 申请变更产品结构、参数、主要零(部)件等的产品。

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复检及再次申办同类产品安全标志时,仍委托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4.下列情况下,由安标国家中心确定产品的委托检验机构:

(1) 安全标志专项监督检验;

(2) 技术运用复杂的新产品;

(3) 其他特殊情况。

三、产品检验机构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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