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委托检验规则

  2019-06-01 阅读:621238

一、一般原则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委托安全标志检验;

2.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

3.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

二、补充要求

1.首次申办安全标志以及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由申请人选择进行安全标志检验的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商业合约为理由),安标国家中心尊重申请人的选择。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申请人申请变更检测检验机构的,应寄送原审核备案的全部技术文件至新选择的检验机构。

2.为方便产品的溯源管理和差异性审查、检验,下列产品原则上委托原型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1) 属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派生产品;

(2) 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同系列、同单元的产品;

(3) 申请变更产品结构、参数、主要零(部)件等的产品。

3.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复检及再次申办同类产品安全标志时,仍委托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4.下列情况下,由安标国家中心确定产品的委托检验机构:

(1) 安全标志专项监督检验;

(2) 技术运用复杂的新产品;

(3) 其他特殊情况。

三、产品检验机构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再更改。

打赏

免责声明:
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转载,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 热门搜矿头条
  • 热门搜矿头条
  • 使用指南

    增值服务

    关于我们

    搜矿网服务热线:

    186-1288-9692

    服务时间: 09:00 - 19:00

    搜矿邮箱: chinakama@163.com

    扫码关注搜矿网

      搜矿网小程序

      搜矿网公众号

    商家入驻: 采购咨询: 网站合作: 友情链接: 投资搜矿: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20283号-2 Copyright©2016-2020 搜矿网 chinakama.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搜矿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营业执照   经营许可证   安全联盟可信认证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互联网新闻中心   互联网协会   电子商务协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186-1288-9692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