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省属煤矿、生产能力120万吨/年以上大型煤矿、高瓦斯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实现智能化开采,井下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或远程监控,在运输无人化、生产系统智能化建设、井下机器人研发应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其他煤矿进行采掘工作面智能化改造。通过实施煤矿智能化建设,大幅减少高危作业岗位人员,在全国率先建成一批运输无人化、开采透明化、100人以下无人(少人)智能化示范矿井。
《通知》要求,冲击地压煤矿在巩固开采智能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完善智能远距离操控煤巷掘进切割作业和解危钻孔施工,新安装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实现智能化生产。各煤矿企业(集团)结合实际,明确1—2处示范煤矿,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通知》明确,井下智能设备、机器人岗位代替已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资金管理范围,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国家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同时,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能源局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及相关政策,优先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项目和煤矿申报的中央预算内智能化改造项目。
《通知》要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督促煤矿落实智能化建设主体责任。监察分局要将智能化建设情况纳入执法监察内容,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如期完成工作目标。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省能源局加强调度,开展检查督导,采取组织召开推进会和示范矿井观摩会等形式,推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