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文件每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奖补400万

来源:贵州省能源局   2020-05-29 阅读:621157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支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企业:
  为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
  2020年5月15日
 
关于支持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精神,加快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购买关键装备。
  1.购置使用全新大型掘进装备。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大功率岩巷掘进机(截割电机功率260kW及以上)每台奖补150万元,掘锚一体掘进机(具有掘锚一体功能的掘进机)每台奖补200万元,盾构机每台奖补300万元。
  2.购置使用全新定向钻机。对煤矿新购置使用的定向钻机(扭矩≥4000N·m,具有孔口监视、随钻测量、孔底和钻进动力等功能)每台(套)奖补100万元。
  3.租赁使用关键设备。对煤矿或瓦斯防治专业服务队伍租赁前述大型掘进设备或定向钻机,酌情给予适度奖补,但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前述购置设备奖补标准。
  (二)支持重点工程建设。
  1.保护层开采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将厚度1.3米以下(不含本数)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的,按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奖补20元。
  2.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对突出煤矿、按突出管理的煤矿年度内新掘进的顶底板瓦斯抽放巷进行奖补,其中:巷道净断面15平方米以下的巷道每米奖补500元、净断面15平方米及以上的巷道每米奖补800元。享受顶底板瓦斯抽放巷穿层抽采瓦斯工程奖补政策的,其抽采区域内的保护层开采工程不再进行奖补。
  3.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继续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35%—55%(均含本数)的每立方米奖补0.1元,大于55%的每立方米奖补0.2元。新建煤矿瓦斯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新建煤矿瓦斯提纯项目,一次性奖补500万元。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程。对通过国家煤矿安监局验收,并公告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5.地面瓦斯抽采工程。对采用“三区联采”等方式地面抽采煤矿瓦斯的,经抽采达标评判合格后(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每平方公里抽采范围奖补200万元。
  6.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工程。支持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和贵州煤矿安监局共同建设贵州省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项目,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
  7.“双回路”供电系统改造工程。对公告正常生产煤矿、联合试运转煤矿及技改煤矿2020年内新实施的双回路改造工程中110kV线路按每公里10万元、35kV线路按每公里5万元进行奖补,每处煤矿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煤矿智能化建设。
  1.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对新实施的智能化采煤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400万元;对新实施的智能化掘进工作面,每个工作面奖补300万元。
  2.智能煤矿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对智能煤矿试点建设和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所需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四)支持政府部门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工作。根据各市(州)辖区内生产煤矿安全回采煤量,按每吨0.2元奖补给市(州)政府作为工作经费,用于购买对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项目方案进行审查验收,核查煤矿瓦斯参数测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等第三方技术服务。
  支持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
  (五)支持煤矿瓦斯防治专业化服务。对具有瓦斯防治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企业、机构)与贵州省煤矿企业开展合作的瓦斯治理项目进行奖补,奖补范围、标准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六)支持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与应用研究。对煤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研究项目进行奖补,项目经费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
  (七)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所需的其他事项。
  二、支持对象和条件
  (一)支持对象。政策措施支持煤矿企业、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和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以及各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等。
  (二)支持条件。市、县级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分别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能享受奖补政策。
  1.市、县级政府:(1)辖区内煤矿当年未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当年发生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级政府按上述条款标准的50%给予奖补;(3)完成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任务;(4)完成当年度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任务。
  2.煤矿:(1)未发生煤矿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瓦斯超限次数同比下降幅度达到当年规定目标;(3)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4)完成煤矿瓦斯防治六个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年度任务;(5)煤矿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原则上要满足《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规定要求。
  三、组织实施
  (一)严格项目申报。资金以项目方式进行奖补,按照“编制方案、专家评审、对标奖励、预拨资金、监督检查、资金清算”流程开展。中央在黔、省属国有煤矿项目方案报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煤矿及市、县有关项目方案经同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评审同意后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下达方案。
  (二)严格资金拨付。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拨付到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市(州)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分配下达到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再由县级财政和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清算。
  (三)严格目标考核。省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市(州)政府和核查中央在黔、省属国有煤矿条件,市(州)政府负责考核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特区)政府和核查除中央在黔、省属国有煤矿外的其他煤矿条件。
  (四)严格资金管理。市、县级政府要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和能源高质量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及能源企业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认真开展事前项目绩效评估,切实强化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项目方案审核和资金分配、审批、拨付、复核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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