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的出台是山东省加快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全力打造煤矿智能化“山东标杆”的又一举措。《办法》明确,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少人或无人操作,其中,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16人,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井下主要生产系统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与远程控制。
对于智能化煤矿的验收内容和标准,《办法》规定,智能化煤矿主要生产环节应初步形成数字化传输、自动化运行、智能化控制技术体系,应运用先进的监测监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采煤、掘进、辅助运输、通防、信息管控等主要生产管理环节的智能化运行。
《办法》提出,申报智能化煤矿应具备9个基本条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无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编制有智能化煤矿建设方案;建立有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煤矿智能化系统(工作面、项目)应正常运行一个月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以上;煤矿主要采煤工作面全部实现智能化开采;建立井下人员精确定位系统。
《办法》明确,智能化煤矿验收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的方式计算,其中,智能化采煤占30%,智能化掘进占20%,智能化机电和智能化信息管控平台各占15%,智能化辅助运输和智能化通防各占10%。验收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煤矿最终得分达到80分,且智能化采煤达到90分、智能化掘进达到80分为合格。
山东省的煤矿智能化验收工作,按照企业自评初审、省级验收、公示公布的程序进行。首先,由企业自评初审。各煤矿按照煤矿智能化验收标准组织自评,达到验收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在收到煤矿企业提出的煤矿智能化验收申请后,省能源主管部门联合山东煤矿安监等部门,建立智能化煤矿验收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通过的煤矿,在省能源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公布。
据了解,目前,山东省已有57处煤矿开展智能化改造,占全省生产煤矿的57.6%,其中大型煤矿26处,占全省大型煤矿的86.7%;已建成182个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其中智能化采煤工作面78个,远程控制掘进工作面104个;智能化采煤和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全部分别控制在16人和9人以内,其中,采煤工作面人数最少已控制到7人,煤矿智能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