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购注册地在贵州境内的企业生产的采掘、钻探千米定向钻机、瓦斯发电机组等装备产品的,给予不高于企业采购金额(销售统一发票)30%的奖励。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开展融资租赁等方式,为煤炭企业采购本省煤炭机械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给予一年融资租赁利息贴息支持,单笔合同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对本省煤炭机械生产企业为提升产品质量、性能实施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经审核符合相关项目支持条件的,支持额度在原有资金支持标准基础上给予不超过20%的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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