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否决条件和基本标准、验收程序,严格防范复工复产风险。同时,通知还对安全条件未达到相关要求、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专项工作未达到工作要求等三类20种情形进行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9〕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否决条件和基本标准、验收程序,严格防范复工复产风险。
煤矿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的20种情形:
一、安全条件未达到相关要求不得复工复产验收
1.纳入升级改造范围的煤矿,未完成升级改造建设项目所有审批手续的;
2.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第4号令)所列情形之一的;
3.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和采煤工作面(采用柔性掩护支架采煤工艺的必须经过论证审查批复);
4.矿井供电未实现“双回路”或“T”接负荷问题未整治合格的;
5.瓦斯超限后未认真分析原因,未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的;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故障频繁的。
二、重点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不得组织验收核查
7.“五个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两个清单”、安全系统、通讯联络系统、基础管理资料、自救器管理使用)未完成阶段性整治目标任务的煤矿;
8.煤矿“四个下来”的风险管控“一矿一策”实施方案和监管方案未通过市级煤矿安全工作专班审查的;
9.2020年度的事故矿井未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矿井安全管理的通知》(川应急〔2020〕89号)关于警示、通报、督办、约谈、现场会、联合惩戒、整改与“回头看”等七项工作制度要求的;
10.对标《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11.安全大排查不全面、不仔细、不深入,整改走过场的。
三、专项工作未达到工作要求的不得组织复工复产
12.专项技术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13.重大灾害治理效果专项审查结论为不达标的;
14.整改矿井、生产建设矿井未落实“八定措施”的;
15.未落实“四个下来”风险管控“一矿一策”措施的;
16.未开展每日煤矿安全风险研判的;
17. 未完成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或普查质量仍然达不到《四川省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技术要求》的;
18.井下作业人员数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9.煤矿将采煤、掘进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承包、转包的;
20.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的。